(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31号原告:方某某被告:关某某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阚丽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被告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0年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两名子女,现在均已成年。我与被告结婚后,彼此的感情一般,性格各异。被告对我不信任,经常无中生有的对我加以猜疑,给我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此外,被告还经常动手打我,对我施以家庭暴力。因为被告的行为,给我的心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在,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我与被告于1980年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故此,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有:位于台安镇雅化村01组砖平房一处,价值30000元,存款117000元,以上财产我与被告平均分割。被告关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承认错误。经审理查明:1980年4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关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生育二名子女,长女关丽,长子关东,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关某某曾为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吵架。2015年7月3日,原告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经审,被告关某某否认夫妻感情已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原告方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属于事实婚姻,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原告方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方某某请求离婚,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某要求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