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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刘某甲,男,193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刘某乙,男,195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刘某丙,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刘某丁,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刘某戊,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20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功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