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宁与韩海龙、韩文天债务转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赵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韩海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文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韩海龙、韩文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海龙、韩文天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宁标的款174609元(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1908元,申请执行费2519元。但被执行人韩海龙、韩文天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