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光腾与周双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00号原告蔡光腾,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叶俊,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周双芝,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光腾诉被告周双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光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双芝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光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双芝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邵广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