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行非执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渭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渭法会调确字第0042号申请人祁某某,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申请人陈某某,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祁某某与陈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该案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后经渭源县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祁某某医疗费2606元由陈某某负担。二、甘J*****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车辆维修费由祁某某负担500元,剩余由陈某某负担。三、本协议为处理本次事故的终结协议。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确认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渭源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祁某某与陈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上述协议,于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