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伍健康诉被告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李冬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健康,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李冬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伍健康,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格美(特别授权),女,汉族,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启明,男,汉族。被告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东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8377955-4。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第三人李冬林,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玉文(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健康诉被告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李冬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1、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健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健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伍健康负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