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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芜湖三益宏达医药有限公司与谢胜春、铜陵市车友汽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三益宏达医药有限公司,谢胜春,铜陵市车友汽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647-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三益宏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75683694-0。法定代表人:吴跃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谢胜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铜陵市车友汽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军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胜春、铜陵市车友汽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芜湖三益宏达医药有限公司1455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2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胜春、铜陵市车友汽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