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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定代表人:李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名筑时代广场1栋525室。法定代表人:李新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瑞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