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196号原告田×,男,1989年1月8日出生。被告王×,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