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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与高建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97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城物流市场2幢6号。法定代表人朱广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建明。泰州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与高建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开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高建明应返还泰州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28500元,返还泰州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2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机动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5年8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通知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开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 进审判员 姚铁林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