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商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水花与周郁葱、董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花,董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346号原告:朱水花。被告:周郁葱)。被告:董尚伟。原告朱水花与被告周郁葱、董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原系���妻关系。2014年1月9日,被告周郁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偿付利息22500元(利息已按约定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9日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以后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浦江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0日决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周郁葱立案侦查,本案主债务人周郁葱可能涉嫌犯罪,故应对本案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水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