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子清、任克侠诉被告韩克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子清,任克侠,韩克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04号原告:付子清,男。原告:任克侠,女。委托代理人张莉蓝,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克科。委托代理人:苗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子清、任克侠诉被告韩克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子清、任克侠于2015年8月20日因客观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子清、任克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子清、任克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付子清、任克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向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琛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