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喻华峰诉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华峰,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35号原告:喻华峰,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纪东谊,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前坂新村*号楼*楼。法定代表人:纪育造。委托代理人:何文君,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纪茵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纪惠如。原告喻华峰诉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锦程海运公司)、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豪港储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纪东谊、被告锦程海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文君、纪茵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豪港储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华峰诉称:2015年3月9日,其与被告锦程海运公司签订《船员劳动合同书》,原告在二被告所有的船舶“锦集7”轮任机工。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离船,被告锦程海运公司出具《离船证明》,并确认结欠原告工资13,000元未支付。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锦程海运公司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故诉请判令:1.被告锦程海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85%计算的利息;2.确认原告工资债权对“锦集7”轮具有船舶优先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锦程海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豪港储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及其他应诉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锦程海运公司签订《船员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任“锦集7”轮机工,月综合工资6,000元,当月工资于次月25日前发放。截至原告2015年5月19日离船,被告锦程海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工资13,000元。“锦集7”轮登记为被告锦程海运公司和豪港储运公司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5%和95%。该轮实际由锦程海运公司经营。本院认为,本案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受锦程海运公司聘用担任机工,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亦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锦程海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被告锦程海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欠付原告工资,故原告喻华峰关于被告锦程海运公司支付工资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船员工资、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依本案查证事实,原告被欠付的工资产生时间距起诉之日均未超过一年,故其确认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3,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85%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工资债权对“锦集7”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游蔡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洪德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