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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巡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潘友山与被告陈平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友山,陈平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192号原告潘友山,男,汉族。被告陈平安,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原告潘友山与被告陈平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友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潘友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哲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古 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