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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苟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