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苟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