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德培与重庆泰佛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培,重庆泰佛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58号原告李德培,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泰佛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川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张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培诉被告重庆泰佛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培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泰佛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的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培撤回对被告重庆泰佛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德培负担。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