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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张某,男,住定州市。被告刘某,女,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