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普执民字第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亚芬与谢云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亚芬,谢云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087-2号申请执行人郑亚芬。被执行人谢云岳。申请执行人郑亚芬与被执行人谢云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亚芬于2014年6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普陀区沈家门民济弄8号101室的房屋。被执行人谢云岳每月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1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0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