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2015)余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张**,汤**,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546号原告林**,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原告张**,女,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雨胜,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男,汉族,1953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邓**,女,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张**诉被告汤**、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张**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张**以双方协商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88元,减半收取1108.94元,原告林雄华、张丽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许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