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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圣德福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圣德福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圣德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董英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建成,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住所地:塔城市。负责人:刘坤,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圣德福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乌鲁木齐市圣德福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乌 日 娜代理审判员 赵 亚 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