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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调确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姜渭德、吴琪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渭德,吴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67号申请人:姜渭德。申请人:吴琪。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姜渭德与申请人吴琪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97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姜渭德与申请人吴琪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双方协商进行确认如下:吴琪欠姜渭德货款23700元,已付货款9500元,尚欠货款14200元,分两期归还: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6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8200元。若吴琪前一期未依约还款,则姜渭德有权就未到期全部货款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晔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