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谈建华等贩毒、容留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建华,张某珊,林某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建华,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6********,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忠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珊,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4********,汉族,揭阳市蓝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蓝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鲁,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揭阳市蓝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蓝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建华、林某鲁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珊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建华、张某珊、林某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2014年11月1日下午、11月8日左右的一天傍晚、11月15日18时多、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谈建华在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三合兴二座10/3号407出租屋门口,以每克人民币150元的价钱先后分4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3克、2克、5克贩卖给张某珊。2014年11月20日20时多,张某珊配合民警打电话约谈建华,随后,谈建华到上述出租屋门口准备贩卖毒品给张某珊时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谈建华身上扣押到白色晶状体1小包(净重3.16克)及手机1部。经检验,扣押到的白色晶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谈建华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1、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鲁明知被告人张某珊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行为,仍居中介绍并带吸毒人员陈某亮到张某珊租住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三合兴二座10/3号407出租屋内,由陈某亮向张某珊购买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张某珊在其出租屋内容留陈某亮、林某鲁吸食上述甲基苯丙胺。2、2014年11月14日10时多,被告人张某珊在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三合兴二座10/3号407其租住的出租屋,贩卖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亮,随后,张某珊在其出租屋内容留陈某亮吸食上述甲基苯丙胺。3、2014年11月16日14时多,被告人张某珊在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三合兴二座10/3号407其租住的出租屋,贩卖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亮,随后,张某珊在其出租屋内容留陈某亮、林某鲁吸食上述甲基苯丙胺。4、2014年11月17日12时多,被告人张某珊在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三合兴二座10/3号407其租住的出租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钱贩卖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亮,随后,张某珊在其出租屋内容留陈某亮、林某鲁吸食上述甲基苯丙胺。5、2014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珊在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三合兴二座10/3号407其租住的出租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钱贩卖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亮,接着,张某珊在其出租屋内容留陈某亮、林某鲁吸食上述甲基苯丙胺。随后,民警到现场将张某珊、林某鲁抓获归案,民警从张某珊处扣押到白色晶状体7小包(净重5.17克)、封口袋37个、手机1部及吸毒工具3套。经检验,扣押到的白色晶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张某珊、林某鲁、陈某亮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6、2014年7月初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珊在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三合兴二座10/3号407其租住的出租屋,先后共20次容留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供林某鲁吸食。综上,被告人谈建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共15.16克。被告人张某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共5.67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共29人次。被告人林某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共0.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谈建华、张某珊、林某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亮的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谈建华、张某珊、林某鲁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建华、林某鲁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珊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建华、张某珊、林某鲁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谈建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16克,应依法惩处;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珊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7克,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谈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三、被告人林某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文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人民陪审员 谢邓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晓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