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万淑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淑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万建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4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淑明,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重实,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滢,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院。法定代表人:梁胜,该委员会主任。一审被告:万建波,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万淑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4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淑明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界定了用地的四至和面积,明确我为该土地使用者,并注明我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法院却认村委会开出的证明。2004年2月28日以万建波作为权利人就我依法享有的住宅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据此对前述三人进行了补偿安置。开发区管委会与万建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郭兰平签字确认的万建军拆迁安置合同与本案无关。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淑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万淑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淑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