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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雪梅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雪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3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雪梅,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蕴泉,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3、14层。负责人:吴越,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安雪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雪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其业务人员代替申请人签字,因此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为缔约一方,虽然没有在保险合同上亲自签字,但通过其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申请人也自认在犹豫期内认可本案保险合同,因此安雪梅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安雪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雪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