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陶治国与周弘、周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治国,周弘,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陶治国。被执行人周弘。被执行人周勇。申请执行人陶治国与被执行人周弘、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弘、周勇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5年6月29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720元及执行费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弘、周勇的银行存款2097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周弘、周勇自2015年6月29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