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XX与张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文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861号原告XX,男,教师。被告张文贤,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其私下与被告张文贤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