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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师艳杰、徐淑英、冯立伟、钟加强、冯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师艳杰,徐淑英,冯立伟,钟加强,冯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负责人王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师艳杰,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淑英,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被执行人冯立伟,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钟加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立军,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督字第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