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隋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将剩余房屋折价款90000元交付给王红梅,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75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