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充兴业银行诉王丽燕、郭兰、利百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被告)王丽燕,女,汉族。异议人(被告)郭兰兰,女,汉族。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负责人钟西林,行长。被告成都利百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兰兰,经理。本院在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王丽燕、郭兰、成都利百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不服我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丽燕、郭兰兰自愿撤回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丽燕、郭兰兰撤回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卫审判员 谢 佐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香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