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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兵河与被告李海明、赵凤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河,李海明,赵凤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李兵河,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海明,男,汉族,居民。被告赵凤华,女,汉族,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河与被告李海明、赵凤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兵河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审 判 员  韩凤玉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松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