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兵河与被告李海明、赵凤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河,李海明,赵凤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李兵河,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海明,男,汉族,居民。被告赵凤华,女,汉族,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河与被告李海明、赵凤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兵河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审 判 员 韩凤玉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松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