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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崧与任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崧,任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崧。被告任林江。原告王崧与被告任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剑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8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崧、被告任林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崧诉称:2014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借款后仅归还25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任林江辩称: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任林江向王崧借款65000元。2015年5月13日,任林江仅归还25000元,尚欠40000元未能归还。同时,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任林江向王崧借款40000元,逾期部分按借款金额的2.5%月息支付给王崧,同时每天按借款本金的1%支付违约金。但任林江至今未能还款,为此引起纠纷。庭审中,原告王崧表示被告任林江今年还款,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崧与被告任林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林江应归还原告王崧借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账号38×××6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晶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