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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佳与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王佳,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存银,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柳州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8895-0。法定代表人郭广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佳工资63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佳案件款646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