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与王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被执行人:王功,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功欠申请人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货款等32703元,于2015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39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95号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