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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光齐与林甲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齐。被执行人林甲山。本院在执行陈光齐申请执行林甲山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甲山欠申请执行人陈光齐90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昭建审判员  农健保审判员  黄日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