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光齐与林甲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齐。被执行人林甲山。本院在执行陈光齐申请执行林甲山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甲山欠申请执行人陈光齐90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昭建审判员 农健保审判员 黄日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