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旭与陈小平、张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林旭,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小平,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云萍,女,1983年6月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旭诉被告陈小平、张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旭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林旭负担。审判员郑进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