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9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张自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913-2号原告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77788-0。法定代表人胡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江,男,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自闯,男,生于1990年12月12日,汉族。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已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91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自闯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P35G**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现案件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自闯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P35G**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