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高支行与龙岩华诚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名典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587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高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登高西路亿嘉丽都一楼16号。委托代理人毛祚斌。被告龙岩华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谢洋村闽西交易城A2-1幢第5层A区。法定代表人郭育安。被告龙岩名典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谢洋村双洋路北侧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六层G8013店面。法定代表人冯艳萍。被告郭育安。被告冯艳萍。被告冯冰平。被告连超。被告杜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高支行与被告龙岩华诚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名典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郭育安、冯艳萍、冯冰平、连超、杜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幼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林飞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