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潘菊萍与张明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菊萍,张明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潘菊萍。被执行人张明扣。申请执行人潘菊萍与被执行人张明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开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明扣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潘菊萍货款23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诉讼费20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费333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出具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