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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志霞与林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霞,林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刘志霞,女,39岁。被告:林东,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霞诉被告林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吉民审 判 员  王 剑人民陪审员  魏清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