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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边绍萍与孙录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绍萍,孙录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边绍萍。委托代理人黄忠田。被告孙录媛。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绍萍与被告孙录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绍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绍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边绍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