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光铁、秦建南与李永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179号申请人杨光铁。申请人秦建南。被申请人李永义。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申请人杨光铁、秦建南与被申请人李永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7月24日9时50分许,被申请人李永义驾驶并搭乘王谷友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轿车行驶到双峰县走马街镇秧冲村地段时,与相对行驶由申请人杨光铁驾驶并搭乘申请人秦建南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申请人李永义、王谷友、申请人杨光铁、秦建南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杨光铁、秦建南为防止被申请人李永义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永义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轿车。申请人杨光铁、秦建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光铁、秦建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永义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轿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四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