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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子清与赵利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清,赵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03号申请执行人高子清,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利华,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子清申请执行赵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利华偿还申请人高子清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案件执行费2150元由赵利华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利华在银行存款11000元,后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赵利华每月的工资来抵偿债务。案件执行费215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执行人赵利华负担。现本案部分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2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