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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吴某甲,男,其他情况不祥(缺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全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0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名子女,现已成年。近年来,因被告有外遇,且被告经常与原告打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结婚时间。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系有权部门所出具,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抗辩权与质证权,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80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子女吴某乙。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望原告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好息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