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924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彼此并不了解,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在外玩赌博机,原告劝说无果,遂搬出居住。由于长期分居生活,已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8年6月相识,同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2008年11月原告搬离双方所租住房屋,另行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分居期间,曾与另一男子周某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1月19日生一子杨某某,周某于原告生子当日由外地赶回西安途中失联,至今下落不明,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至今。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无可供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5年3月29日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有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并长期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