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开敏与周仲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开敏,周仲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55号申请人周开敏,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被申请人周仲刚,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园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开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仲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周开敏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周仲刚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开敏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开敏撤回对被申请人周仲刚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