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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江锋与汪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锋,汪玉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张江锋。被告:汪玉仙。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江锋与被告汪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代理审判员付娟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江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许嘉伟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