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江锋与汪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锋,汪玉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张江锋。被告:汪玉仙。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江锋与被告汪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代理审判员付娟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江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许嘉伟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