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邢小五与贵溪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小五,贵溪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邢小五,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住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贵溪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志光镇塔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9653814-7。法定代表人童天生,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小五与被执行人贵溪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邢小五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溪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肆万元整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饶路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