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保梅与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梅,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414号原告张保梅,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6楼105。法定代表人顾鑫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梅与被告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办理公告手续并交纳公告费。原告张保梅逾期未办理公告手续并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