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志雄与深圳市摩拓触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雄,深圳市摩拓触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57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雄,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摩拓触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1栋1楼西。法定代表人杨木富。申请执行人杨志雄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摩拓触摸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158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摩拓触摸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志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志雄在本院送达执行令前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写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摩拓触摸科技有限公司已通过转账方式向其支付了人民币2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摩拓触摸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志雄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3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