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南某某,女,蒙古族,生于1987年3月18日,系青海省祁连县居民。被告才某某,男,蒙古族,生于1986年3月6日,系青海省祁连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莲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